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 陳秀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0年9月15日│60,000元│FN0000000│││││行│││││├──┼─────────┼─────────┼──────┼──────┼──────┼──┤│002│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1年3月15日│60,000元│FN0000000│││││行│││││├──┼─────────┼─────────┼──────┼──────┼──────┼──┤│003│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1年9月15日│60,000元│FN0000000│││││行│││││├──┼─────────┼─────────┼──────┼──────┼──────┼──┤│004│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2年3月15日│60,000元│FN0000000│││││行│││││├──┼─────────┼─────────┼──────┼──────┼──────┼──┤│005│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0年8月8日│300,000元│FN0000000│││││行│││││├──┼─────────┼─────────┼──────┼──────┼──────┼──┤│006│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0年8月16日│300,000元│FN0000000│││││行│││││├──┼─────────┼─────────┼──────┼──────┼──────┼──┤│007│王柏專│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2年3月15日│2,000,000元│FN0000000│││││行│││││├──┼─────────┼─────────┼──────┼──────┼──────┼──┤│008│ 洪金義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1年11月10│60,000元│EN0000000│││││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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