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丁○○
辛○○○丙○○戊○○庚○○己○○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一四六號肇事遺棄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0七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執行刑一年十月。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曾正耀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