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貳包(合計毛重叁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K他命一點五及一點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可按,又前揭扣案物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為:愷他命一點五公克及一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0七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偵查卷),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