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三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四九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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