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5年間因偽造文書、傷害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95年7月23日執行完畢出獄;又因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95年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1月5日入監執行,嗣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減刑後,於96年7月16日經赦免執行完畢出獄。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故意,為如下損壞他人車輛之行為:
㈠於97年8月15日凌晨4時23分,騎腳踏車行經臺北市○○區○
○○路○段○○號前(新生北路3段與農安街口)時,手持不明異物,在停放於上址、平日由甲○○使用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後、右前車門分別刮劃「辣妹」、「00000000」等字樣、在引擎蓋上刮劃2條呈倒「八」字型之線條、在左後輪上葉子板延伸至左前方車輪上葉子板間刮劃1條線條,致上開車輛之鈑金受損,影響車輛美觀,足生損害於甲○○。
㈡丁○○另行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97年8月23日5時許
,騎腳踏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段時,手持不明異物,先在乙○所有、停放於該路段66號前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車輪上方葉子板至左後車門、左前車輪上方葉子板等處刮劃1條線條,致上開車輛之鈑金受損,影響車輛美觀,足生損害於乙○;復又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騎腳踏車轉入同路段62巷後,又手持不明異物,在戊○○所有、停放於該巷7號前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輪上方葉子板一直延伸至右後車輪上方葉子板刮劃1條線條,致上開車輛之鈑金受損,影響車輛美觀,足生損害於戊○○。適為當時路人丙○○、己○○親眼目睹上情,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甲○○、戊○○、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上開車號0000-00號、8F-6501號、5738-DP號自用小客車遭人刮損,以及其於上開車輛遭人損壞當日確有行經各該停車地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我只是經過而已,97年8月15日監視錄影畫面上的人不是我,我沒有刮人家的車,是證人丙○○、己○○看錯了云云。經查:
㈠就被告97年8月15日毀損犯行部分:
⒈告訴人甲○○於97年8月15日凌晨1時許,將其所使用之車
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新生北路3段與農安街口),於同日凌晨6時許,甲○○欲前往上址移車時,發現上開車輛之右後、右前車門分別遭人刮劃「辣妹」、「00000000」等字樣、在引擎蓋上遭人刮劃2條呈倒「八」字型之線條、在左後輪上葉子板延伸至左前方車輪上葉子板間遭人刮劃1條線條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復有證人甲○○當庭所繪製之現場圖、上開車輛受損照片(見偵查卷第62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甲○○所提之監視錄影光碟片,其結果為:「畫面全長46秒,有旁人交談的聲音,應該是證人甲○○所述用數位相機拍攝錄影畫面時現場的聲音,至於案發當時的現場畫面並沒有聲音,畫面看起來比較像黑白的錄影畫面。
畫面中有2部自用小客車停在路旁,前面是一部黑色自小客車,後面是一部銀色自小客車,黑色自小客車的車頭接近斑馬人行道,後輪接近停止線。畫面一開始(錄影畫面標示時間為4時23分31秒),黑色自小客車右前車門處出現一名身穿白色上衣之人,於4時23分34秒時該人離開右前車門,走到騎樓消失在畫面中,於4時24分1秒又重新出現在畫面中,並接近黑色自小客車的右後輪附近往車尾方向走,走到後方銀色自小客車左前方時,往後方看一下,又轉身朝黑色自小客車左側車身接近,於於4時24分8秒接近黑色自小客車左後輪附近時,該名男子伸出右手接近左後車身,但看不清楚該男子右手手持何物,該男子伸出右手接近左後車身後即一路往前步行,且右手一直接近黑色自小客車的左側車身一直到消失於畫面為止(4時24分11秒),之後再沒有出現該名男子之身影」等情,此經本院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是告訴人甲○○所使用之上開車輛於97年8月15日凌晨4時23分左右遭人刮損車身,致受有上開損害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固辯稱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中之男子非其本人云云,惟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本院提示檢察官97年9月24日勘驗筆錄(見偵查卷第63頁)並訊問被告關於勘驗筆錄上所載「白衣男子」是否為伊本人之問題時,被告答稱「是的」等語,此經本院製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被告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固翻異其詞,惟亦坦承其當日確實穿著白色上衣等語,且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事後你有得知是何人刮你的車子?)事發隔天向附近的大樓管理員調閱監視器才知道,我看到有一個人騎著腳踏車到轉角,後來就找不到人,另一個畫面是從是從2樓往下拍,就拍到有一個男子穿著短褲、T恤、拖鞋,沿著我的車子走一圈;(你認的出監視器拍下之男子是何人?)蠻模糊的,看不清楚;(是否是在庭的被告?)是很像;(後來有人告知你找到刮你車的人嗎?)有,報案那天,我朋友丙○○、己○○打電話給我說他有看到疑似刮我車子的人,現在又在附近刮別人的車;(丙○○、己○○為何可以認得出疑似刮你車子的人?)他們二人有聽我說過,我跟他們說我車子被刮,我有跟他們說我有看見監視器,發現刮我車子的人大概長什麼樣子,而且還騎淑女車;(如何跟丙○○、己○○形容刮你車子的人長相?)我跟他們說那個男子騎著淑女車,穿短褲、T恤、拖鞋,淑女車前面有菜籃,沒有跟他們形容那個人長什麼樣子等語,而該淑女車前面有菜籃,亦與被告於97年8月23日毀損他人車輛當日所騎腳踏車之特徵相符(被告該次犯行詳後述),足見被告應係於97年8月15日手持不明異物毀壞告訴人甲○○車輛之人無訛。至被告又辯稱伊當日並未穿著短褲等語,然證人甲○○並未親眼目睹刮損其車輛之人,其之所以指證該刮損其車輛之人穿著短褲等語,乃係其觀看監視錄影畫面後而為之判斷,惟上開監視錄影畫面難以清楚看見該男子穿著何種褲子(若依卷附錄影時間4時24分9秒之翻拍照片所示,該男子似係穿著長褲,惟因照片稍嫌模糊,故仍無法明確認定),是尚難以證人甲○○之主觀判斷,而認定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中之男子係穿著短褲,亦無法遽謂錄影畫面中該毀損他人車輛之男子並非被告本人。從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就被告97年8月23日毀損犯行部分:
⒈告訴人乙○於97年8月23日凌晨3時30分許,將其所有之車
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黑色,中華廠牌)停放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於同日凌晨6時許,經人通知到場方發現上開車輛之左側(起訴書誤載為右側)車身遭人刮損(即左後車輪上方葉子板至左後車門、左前車輪上方葉子板處均遭人刮劃線條);又告訴人戊○○於97年8月22日22時許,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銀色, 奧迪 廠牌)停放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前,於同日凌晨5時35分許,經人通知到場方發現上開車輛之右側(起訴書誤載為左側)車身遭人刮損(即從右前車輪上方葉子板一直延伸至右後車輪上方葉子板處均遭人刮劃線條)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乙○、戊○○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證人戊○○當庭所繪製之現場圖、上開車輛受損照片(見偵查卷第27頁至第29頁)附卷可考,是告訴人乙○、戊○○所有之上開車輛遭人刮損車身致受有上開損害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固辯稱伊並未毀損上開兩部自用小客車,是證人丙○○、己○○看錯了,且伊並未進入巷子云云。然查:
⑴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見過在庭被告?
)有;(為何見過?)因為看到被告他在刮損別人的車子;(被告在哪裡刮別人的車子?)新生北路一帶;(你是何時見到被告在刮別人的車?)詳細日期我忘記了,大約凌晨5點左右;(你當時在該處做何事?)我和己○○在遛狗;(請詳述你看到被告刮車的經過?)我們是從我家出發,繞了林森公園一圈,經過新生北路的巷子,也就是發現地,我們停下來在聊天,我們是面對面聊天,我看到被告從我後方(也就是己○○的正面)騎腳踏車經過我們身旁,他經過時,我們還是繼續聊天,己○○就說「騎腳踏車的,有菜籃」,所以我們就一起看他,就看到他正在刮1台白色自用小客車,從右側車頭到車尾一直刮(車頭是朝我們),而且有聲音,他所刮車子之停放位置,與我跟己○○所站的位置是同一邊,他當時距離我們的位置差不多2台自小客車的距離,所以我可以看的很清楚,接著我看到他繼續往前刮停在白色自用小客車後方的黑色自小客車,該自小客車停放方向與方才所述白色自小客車的方向剛好相反,車頭是朝另一邊,所以被告是從左側車尾往前刮到左側車頭,己○○就大叫「是他在刮車」,我們就慢慢往前跟著他,看到他有稍微蛇行到對面去敲1台計程車車門(我現在不記得計程車車頭朝向哪邊),我們就停下來看,我們停下來的位置大約是在白色自小客車停放的那個位置的右側,己○○就打電話報警,之後被告就轉進巷子裡面蛇行,我跟己○○就繼續跟著他,就看到他蛇行在刮兩旁的車子,我看到被告停留比較久的時間是看到他在刮一部銀色自小客車,那部銀色自小客車並不是他轉進巷子裡面所刮的第一台車子,至於是第幾台車我已經不記得,該部銀色自用小客車的車頭是朝向我們(也就是朝向新生北路),被告也是從右邊車頭刮到車尾,這時己○○又打了第二次電話報警,我就牽狗回去了,我所看到就到這邊;(你見到被告刮車時光線如何?)天還沒有亮,但是有路燈;(當時的光線你是否可以看的清楚?)可以,因為天微亮,再加上有路燈;(被告拿什麼工具刮車?)我沒有看到他拿什麼東西,只知道他與車子距離很近,而且也發出聲響;(被告刮車時,有停下腳踏車嗎?)沒有,他是邊騎邊刮,他速度蠻慢的;(提示偵查卷第27-29頁)是你方才所述被告所刮的車子嗎?)都是;(為何當天你們會特別注意被告?)因為那天的上星期,我們朋友甲○○的車子也有被刮傷的情形,甲○○有調該地方的監視錄影帶,我沒有看到監視錄影帶,但據甲○○描述,是一個騎腳踏車,前方有菜籃的人,所以我們才會特別注意;(你前後看到被告總共刮幾台車?)3台,計程車部分我是看到他在那邊停留;(既然是3台,除了新生北路2台車外,你方才又說銀色自小客車不是他在巷子裡面刮的第一台車子,而且他有刮銀色自小客車,為何你稱你只看到被告只有刮3台車?)因為他是蛇行,而且停留在車子旁邊的時間並不長,所以我並不確定,他有無刮那些車子,因為被告在銀色車子旁邊停留比較久,而且我有看到他在刮,所以我確定他有刮銀色的車子;(被告在刮銀色車子時,你有無聽到聲音?)有;(你看到被告刮3台車子而且有聽到他刮這3台車子的聲音嗎?)是的;(被告刮3台車子所出的聲音是一樣的嗎?)在我來說是一樣的;(被告刮車子的聲音是什麼聲音?)不是尖銳的聲音,而是比較沈重的聲音,很難形容,但是那個聲響足以讓我聽到等語,並當庭繪製現場圖在卷可稽。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述:(是否見過在庭
被告?)見過;(為何見過?)因為案發當天我與丙○○凌晨4、5點時,在新生北路2段(靠近新生橋下)遛狗,發現被告在刮車;(請詳細說明被告刮車的經過?)在當天之前一禮拜左右,我有聽甲○○說他的車子被刮,他有跟我們形容刮他車子的人是騎乘單車,車子前面有菜籃,菜籃裡面裝滿東西,我跟丙○○在遛狗時,就無意間發現有1台單車從我們身旁騎過去,我就轉過去跟丙○○說「有菜籃的腳踏車」,說完馬上就聽到從我身後傳來一聲刮車的聲音,聽到聲音後,我們就同時回頭看到被告離我們1台多車身的距離,就看到被告騎腳踏車離別人的車子很近,手上好像有拿利器(當時天色沒有很亮,所以我沒有看到他拿什麼利器)在刮車,只要被告經過且手靠近的地方就有聽到刮車的聲音,我就突然反應很大的跟丙○○說「就是這個人刮甲○○的車子」,我們就開始尾隨被告,我尾隨被告繞了一圈,像是口字型的路,那時候發現時我就邊打電話報警;(你總共看到被告刮幾台車?)我有看到被告有刮1台黑色三菱,還有1台奧迪,顏色我忘記了,另外還有2、3台車子,但是廠牌、顏色我都忘記了;(你看到被告刮的黑色三菱及奧迪車子的車損部位為何?)他是刮整台車的側面,也就是他經過的地方,因為他是邊騎邊刮;(提示偵查卷第27-29頁,是你所述遭被告刮損的車子嗎?)是的;(你見到被告刮車時,光線足以讓你看清楚嗎?)一開始我們尾隨時,有一點點路燈,我一路尾隨他時,天就邊亮了,到後來只有我一個人尾隨他,所以我必須跟他保持距離,大約距離4、5台車,之前我與丙○○尾隨他的時候,距離大約3台車左右,可是那時候丙○○的狗太活潑了,所以必須把狗帶回去,所以就留我一個人在現場,因為我擔心警察到場時,被告會溜走,所以我繼續跟著他;(你稱被告刮的上開黑色及奧迪台車,被告刮這2台車時,丙○○有無在場見聞?)有;(是否記得案發當天是幾月幾號?)我忘記了;(是否是97年8月23日?)是的;(你跟丙○○發現被告有刮車的行為時,在他轉進巷子之前,他一共刮了幾台車?)2台,1台好像是銀色,但是被告在刮那台銀色車子時,是我跟丙○○在說話時候,我轉頭過去時,被告已經在刮第二台車子,也就是黑色車子;(那台銀色車子是銀色還是白色的?)我有點忘記了,不過奧迪那台車子是被告轉進巷子裡面才刮的;(你稱第一台被刮的車子是銀色的,他的顏色與奧迪是否一樣的?)我記得第一台車是銀色,奧迪車子是銀色或是白色我忘記了;(提示偵查卷第29頁,你所謂奧迪車子是否就是這台?)是的;(就你對顏色判別,照片中奧迪車子是白色還是銀色?)是銀色;(你稱第一台被刮的車子是銀色的,他的顏色與奧迪是否一樣?)是一樣的顏色;(為何證人丙○○稱第一台被刮的車子是白色,與你所述不同?)因為我印象中他是銀色,但是我親眼看到被告有刮車的動作是刮黑色的車子,所以我對黑色車子比較有印象,至於第一部我聽到刮聲,車子顏色我比較沒有去記;(被告刮第一部及第二部車子時是否都有聲音?)都有;(被告刮奧迪車子時有無聲音?)有,但是比較小聲,因為當時我離被告比較遠;(被告刮第一台、第二台車子時,被告是往車子哪個方向刮?)轉頭後我面向的應該是車子的車尾,二台車都是;(既然如此被告是刮車身的哪一邊?)車子的左邊。因為那條路是雙向,被告走的路線是順向的;(為何方才證人丙○○稱白色車子(也就是你所說的銀色車子)與黑色車子車頭方向是相反的,與你方才所述不同?)我沒有很注意看該二台車子停放的方向,因為我是認為照理來說車子停放的方向應該與道路是同向;(你是否記得那部奧迪的車子停放的方向,車頭是朝新生北路還是與另一邊?)另一邊;(為何證人丙○○、戊○○說奧迪車子車頭是朝新生北路?)我沒有注意車子停放的方向;(你方才說有聽到被告刮車的聲音,聲音是一樣的嗎?)應該是一樣的;(刮車聲音為何?)就好像拿鍋鏟刮鍋子的聲音,很尖銳,我沒有辦法形容;(為何丙○○稱刮車的聲音並不尖銳而是很沈重的聲音?)那種聲音可以聽的出來不是刮的很輕的感覺;(被告是刮奧迪車子哪一邊?)就是靠路中央比較近的車身那一邊等語,並當庭繪製現場圖附卷可佐。
⑶經核證人丙○○、己○○上開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且證
人丙○○、己○○與被告素昧平生,當無設詞誣攀之理,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確實在騎腳踏車上查扣尖嘴鉗、鋸條、鐵條、指甲刀、耳掏、天線等足以刮損他人物品之物,此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證,是證人丙○○、己○○前開所證,應可採信。至證人丙○○、己○○就部分細節(例如車輛顏色、車輛停車方向、刮車聲音),所證雖有不一致之處,惟依通常情形,若發現有人破壞車輛,所注意者厥為是否確實在破壞車輛及破壞之手法,至於車輛顏色或停放之方向,是有可能不會予以刻意去注意,是證人己○○所稱我親眼看到被告有刮車的動作是刮黑色的車子,所以我對黑色車子比較有印象,至於第一部我聽到刮聲,車子顏色我比較沒有去記;我沒有注意車子停放的方向等語,尚與常理相符,且其所述關於戊○○車輛停放方向之證詞,亦與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車頭是朝新生北路之方向等語及戊○○車輛之受損情形(右側車身受損,已如上述)不符,足見證人己○○關於此部分之記憶應有錯誤之處。至於被告刮損車身時所發出之聲響究為尖銳之聲響或係沈重的聲音,純屬證人丙○○、己○○主觀上對於聲音之感受,尚難以兩人對於聲音感受之不同,即謂兩人證述不一致而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竊盜、妨害公務、麻藥、毀損贓物、傷害等犯罪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且其基於不明動機,任意隨機對於停放在路旁之車輛刮損鈑金,影響車輛美觀,造成他人車輛損害,行徑惡劣;犯後又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態度不佳,以及其學歷為高工肄業,目前從事攤販工作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所犯前述各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已逾6月,依法已不得再行易科罰金),以示警惕。至扣案之尖嘴鉗、鋸條、鐵條、指甲刀、耳掏、天線、收音機等物,被告固自承均為其所有之物,惟被告對本件犯行堅不吐實,本院無從認定被告係持何種物品刮損告訴人等之車輛,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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