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辛○○被告丙○○
三號被告丑○○被告子○○被告壬○○被告癸○○被告乙○○被告午○○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複代理人酉○○被告庚○○被告未○○被告己○○被告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被告巳○○被告辰○○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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