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辛○○
丙○○丑○○子○○壬○○癸○○乙○○午○○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複代理人酉○○
戌○○被告庚○○
未○○己○○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被告巳○○被告辰○○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附表二關於編號7乙○○分割後應有部分「4/4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7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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