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重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原審及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9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求為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其未敘述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起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