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5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