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李建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犯行明確,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事由,更形明確。被告在本案與共犯 普沙 所使用之手段,相當激烈,被害人到庭哭訴,不能停止,顯見被害人受創非常嚴重,被告若有誠意、有能力與被害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本案的被害人不會到庭有如此之陳述,故本院認定本件和解的可能性非常之低。又被告雖然在犯案時,有正當工作,固定收入,但是為協助友人即參與犯案,手段激烈,顯然被告有潛在的暴力傾向,如予以交保,恐因其暴力傾向的個性,讓被害人更加恐懼,另被告沒有財產,無能力支付法院指定之交保金額,故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本院認為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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