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李桂月
上當事人間102年度花小字第1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通 譯 李柏逸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817元,及其中新台幣29,200元部分,
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