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766號
原 告 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珍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被 告 冉芮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
之101年度雄簡字第766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冉苪寧 」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冉芮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