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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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40號
聲明異議人 洪火鐲
代 理 人 陰正邦 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 陳人華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明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6號於102年6月5日司法事
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6月5日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6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
理由,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背書轉讓世都股
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共26萬股予聲請人,上列請求非金錢債
權、代替物之請求,核非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定之請求適
格,該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係以請求給付世都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依
公司法規定自屬有價證券無誤,是聲明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應屬無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四、按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
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
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
聲明異議人請求債務人應背書轉讓世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
票共26萬股予聲明異議人,請求標的為世都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自屬有價證券,本院非訟
中心司法事務官未查,以上開理由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
請,揆諸上述規定及說明,自有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
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本
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符法制。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具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