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95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法定代理人 黃英豪
訴訟代理人 范耕榛
李春芳
王燕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