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蔡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聲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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