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蔡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聲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