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謦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被告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身分證統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五段450巷30號2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