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97年催字第31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㈢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㈣法院。同法第541條亦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7年催字第317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漏未登載上揭㈡、㈢等應記載事項,有報紙在卷可稽,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天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47200││1│1000││├──┼───────────────┼──────────────┼────┼───┼────┼───┤│002│天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47201││1│1000││├──┼───────────────┼──────────────┼────┼───┼────┼───┤│003│天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47202││1│1000││├──┼───────────────┼──────────────┼────┼───┼────┼───┤│004│天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47203││1│1000││├──┼───────────────┼──────────────┼────┼───┼────┼───┤│005│天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47204││1│1000││├──┼───────────────┼──────────────┼────┼───┼────┼───┤│006│天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47205││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