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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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具狀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8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11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於上開條例施行日即96年7月16日前,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1年1月31日以91年雄檢 楠崙 緝字第476號發布通緝在案,迄未自動歸案接受審判及執行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通緝紀錄表屬實,揆諸前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