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370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權人丙○○債務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戊○○
一、㈠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乙○○○、甲○○、丙○○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乙○○○、甲○○、丙○○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乙○○○、甲○○、丙○○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