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被告乙○○
號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8年3月31日、同年5月3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二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7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