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聲請人黃蘋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2│聲請人目前除有「友邦人壽,保單號碼:D00000000H,│││保單價值準備金34,440元」之保單外,是否仍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是,請含上開保單,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方式排列,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3│聲請人配偶93年往生後,其是否請領保險金、勞工保險│││或其他類型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津貼等之賠償│││?如是,分別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轉帳紀錄或│││證明。│├──┼────────────────────────┤│4│聲請人稱「申請協商當時之收入為於家中照顧娘家母親│││,由聲請人之兄弟每月給付16,000元之照顧費用(含母│││親之膳食費)」云云,請說明是時若不含伊母親膳食費│││用,其每月可得收入為何?該筆新臺幣16,000元之金額│││,是否確屬其工作收入,亦或屬其兄弟扶養母親之扶養│││費?請說明之。│├──┼────────────────────────┤│5│陳報聲請人目前住居所地所有權歸屬?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6│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日領取其勞保退休金,退休金│││額為何?(請檢附轉帳證明或取款證明)又其稱該筆退│││休金用於「補貼家用及清償民間借款」云云,則其清償│││之民間借款「對象」、「金額」、「借款日期」、「清│││償日期」分別為何?請說明之,並檢附相關清償之具體│││事證。│├──┼────────────────────────┤│7│請陳報聲請人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二年「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子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8│陳報聲請人子女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數額,暨相關薪資單│││、轉帳記錄等文件。│├──┼────────────────────────┤│9│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10│聲請人子女是否扶養聲請人?如是,每月提供之扶養金│││額為何?│├──┼────────────────────────┤│11│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倘其兄弟不再提供其照顧母親之費用,聲請人又如何履│││行該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