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劉金英 被告 李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1,500元(7,300×276+836,700=2,851,5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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