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   告 旺錩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叁拾壹元之範圍
內,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自訴外人 蔡榮貴 自被告離職
日止,按月將訴外人蔡榮貴每月應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
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以鈞院96年度執字第58512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第三人即債務人蔡
榮貴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予以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核
發104年度司執字第136603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命令被
告將第三人蔡榮貴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予以扣押
並移轉於原告,而被告業於105年2月13日收受扣押命令,其
後亦收受移轉命命,詎被告於收執上開執行命令後,既未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也未依上開執行命令內容給付任何扣
押款項予原告,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等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6603號移轉命令
、存證信函、本院96年度執字第58512號債權憑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6603號強制執行
卷宗查閱無訛,復有債務人蔡榮貴之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佐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扣押及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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