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吳貴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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