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622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杜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新北市○○區○○○道路
與中興街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原告所有、由訴外人
莊易晉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致原告受有損害即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萬90
52元,爰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2萬9052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㈠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等件為證
,並經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調查報
告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
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㈢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2萬9052元(
其中工資1萬2000元、塗裝7200元、零件9852元),然而以
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2年7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
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
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且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
105年3月29日,系爭車輛已使用2年9月,是原告就零件
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090
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萬20
00元、塗裝7200元,合計為2萬1290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1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0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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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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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9852×0.438=4315│0000-000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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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5537×0.438=2425│0000-00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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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9個月)│3112×0.438×(9/12)=1022│0000-0000=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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