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9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9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鄭毓平
被   告  曹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925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31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許秀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玖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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