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錫銘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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