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635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奇遇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或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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