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楊興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