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請人 吳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天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段000地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