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水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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