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邦鑫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賴柏仲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邦鑫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