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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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403,438元整。自民國9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03,438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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