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黃馨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祥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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