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 林美珊 被告 陳麗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9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陳麗蘭詐欺案件,被告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94號判決在案。扣案之現金係屬聲請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聲請發還予聲請人。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從而,被害人如欲請求受理繫屬訴訟之法院發還贓物,必以該贓物已經扣押為必要。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固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94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告訴人即聲請人遭詐欺之新臺幣107,000元並未經扣案,此有上開判決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遭詐騙之現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志宇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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