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房屋修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古又勻 兼訴訟代理人 魏德賢 被告 林煜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修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原告住居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依估價單所示,修繕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