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盈順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8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