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張嘉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8月2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838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新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嘉新於民國108年7月22日23時
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於「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台之政黑板專頁,使用ID「patentes
t」張貼內容為「剛剛傳出車手 吳宗憲 被捕之後,從手機搜
出連絡電話,發現大量外交部調借行政人員涉嫌購買私菸,
消息靈通的人都知道,連行政人員都敢這麼搞,外交官等人
員更是一發不可收拾…」等,而散佈不實謠言,涉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鍰。」,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
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
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
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
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有於BBS站
台之政黑板專頁發表上開言論,惟辯稱:7月22日晚間23時
43分,PTT出現一則熱門新聞,本人於閱讀之後,經連結GO
OGLE新聞求證,確實中國時報及 東森 新聞皆有報導,由於該
則新聞網友反應熱烈,故本人在另外7月22日23時59分於住
所使用手機在政黑板另發一篇討論文章,此篇文章並非未經
求證而本人憑空臆測等語,並提出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報
導二篇為證,而觀以卷附中時電子報導針對總統府侍衛室警
衛官吳宗憲涉嫌利用總統車隊的國賓禮遇,掩護夾帶9800條
未稅香菸從桃園機場闖關乙案,以「《獨家》隨扈走私案,
國安會秘書長 李大維 辦公室也團購」為標題,提及;消息人
士透露國安會祕書長李大維辦公室人員也預訂不少,經過初
步清查,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辦公室首當其衝,就發現有官
員向吳宗憲訂購,而且不只一次,李大維辦公室只有約5到
6人,辦公室主任為軍職少將,其餘都從外交部借調過來的
官員,而且以女性為主,但是卻買了不少數量的煙,目前調
查人員在清查其餘單位的人員,案情可能如雪球般逾滾愈大
等情,其內容並為卷附東森新聞所引用報導,新聞標題亦為
「走私菸案滾雪球!傳國安會李大維辦公室也團購」,是知
相關涉案消息業經新聞媒體廣為報導,被移送人所發表上開
言論,其來有自,並非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捏造謠言散發傳佈
於公眾;再者,被移送人所為文章內容,雖有「發現大量外
交部調借行政人員涉嫌購買私菸,...連行政人員都敢這
麼搞,外交官等人員更是一發不可收拾」之主觀評論,然其
對象即係上開新聞報導所指出正由檢調人員清查釐清有向吳
宗憲訂購香菸之外交部調借官員及其餘政府單位人員,亦難
認上開內容足使其他聽聞之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
,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
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
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