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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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藍國涼 即 藍國聰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82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7月26日以108年度投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前揭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