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45號
原告即 林文華
遺產管理人 林文義
被 告 黃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林文義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
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文華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死亡,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34號裁定選任林文義為其遺產
管理人,有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本院爰依職權命原告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林文義續行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