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子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彤怜
       蔡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
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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