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彩玲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彩玲等人就被繼承人所
遺留彰化縣○○鄉○○段11、474及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按應繼承之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等語。經查,
本院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
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
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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