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23號上訴人即原告澄輝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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