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所為95年度抗字第28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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