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479號債權人早安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支出滙費30元和郵寄費48元之憑據,及要
2、要求債務人支付訴訟費1000元,係何案件之
3、聲請狀未有債權人早安東京社區管委員會之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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