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甲○○原告被上訴人宜蘭之聲中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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