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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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被告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甲○○所犯私「刑」拘禁罪,更正為私行拘禁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受刑人甲○○所犯私「刑」拘禁罪,該「刑」係「行」之誤寫,應更正為私行拘禁罪。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