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江秀琴 被告 邱國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國輝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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