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96年度訴字第2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97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⑶97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97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⑸98年度訴緝字第
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⑹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⑺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⑴至⑹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與⑺自98年4月6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
26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7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
4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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