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98號上訴人 陳偉民 送達代收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仲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29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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